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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996年第2期】杨亚六、陈绍荣等人走私武器、弹药案

发布时间:2018-09-27 14:45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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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被告人:杨亚六,男,31岁,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,住广东省湛江市,无业。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:陈绍荣,男,34岁,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,农民。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:林公胜,男,28岁,广东省湛江市人,个体工商户。198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1990年6月刑满释放。1991年11月26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:项有行,化名亚七,男,37岁,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,农民。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:王贰,男,47岁,广东省湛江市人,农民。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:沈开,男,39岁,广东省湛江市人,农民。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杨亚六、陈绍荣、项有行、王贰、沈开、林公胜因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一案,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:
  被告人陈绍荣在经营海鲜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窦振文(另案处理),窦振文要求陈绍荣和其买卖枪支、弹药,陈绍荣同意后,窦振文即纠集被告人杨亚六,陈绍荣纠集了被告人项有行,杨亚六纠集了被告人王贰和陈坤(另案处理),王贰又纠集了被告人沈开参与作案。1991年间,杨亚六单独或分别伙同窦振文、王贰、陈坤、沈开先后到广西防城县垌中乡找到陈绍荣,由陈绍荣从境外购买枪支5次,陈绍荣又单独或者伙同项有行到湛江市卖给杨亚六枪支3次。其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8次,计有美国产的左轮手枪、“柯尔特型”手枪、苏制“马卡洛夫式”手枪和德国制的6.35毫米51166号等军用手枪共22支、子弹110发。其中杨亚六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8次,买到各式军用手枪共22支,子弹110发,已出卖手枪11支及子弹70发,获得人民币1.73万元;陈绍荣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7次,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9支,子弹110发。杨亚六、陈绍荣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的犯罪活动,致使军用手枪9支、子弹51发流失未能追回。项有行参与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3次,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0支、子弹27发,获得赃款人民币480元。王贰参与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2次,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7支、子弹12发。沈开参与非法买卖枪支一次,买卖各式军用枪支共3支。王贰、沈开参与买卖的枪支、弹药均集中由杨亚六、王贰带到深圳等地交他人贩卖,尚未卖出,即被缴获。
  被告人林公胜于1991年10月通过他人介绍,以人民币2200元向杨亚六买得389512号手枪一支、子弹10发。
  破案后,全案共追回手枪13支、子弹59发。
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亚六、陈绍荣买卖枪支、弹药,被告人项有行、王贰、沈开、林公胜买卖枪支,其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》第一条第(4)项的规定,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。上述被告人结伙作案,属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。杨亚六、陈绍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,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,应当依照刑法第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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