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

网站首页 > 律所动态 > 刑事辩护 > 详情

【1996年第2期】杨亚六、陈绍荣等人走私武器、弹药案

发布时间:2018-09-27 14:39:06

发布人:

浏览量:945

    被告人:杨某0。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
    被告人:陈某1。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
    被告人:林某5。198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1990年6月刑满释放。1991年11月26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
    被告人:项某2,化名亚七。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
    被告人:王某3。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
    被告人:沈某4。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,1993年8月5日被逮捕。

    被告人杨某0、陈某1、项某2、王某3、沈某4、林某5因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一案,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:

    被告人陈某1在经营海鲜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窦振文(另案处理),窦振文要求陈某1和其买卖枪支、弹药,陈某1同意后,窦振文即纠集被告人杨某0,陈某1纠集了被告人项某2,杨某0纠集了被告人王某3和陈坤(另案处理),王某3又纠集了被告人沈某4参与作案。1991年间,杨某0单独或分别伙同窦振文、王某3、陈坤、沈某4先后到广西防城县垌中乡找到陈某1,由陈某1从境外购买枪支5次,陈某1又单独或者伙同项某2到湛江市卖给杨某0枪支3次。其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8次,计有美国产的左轮手枪、“柯尔特型”手枪、苏制“马卡洛夫式”手枪和德国制的6.35毫米51166号等军用手枪共22支、子弹110发。其中杨某0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8次,买到各式军用手枪共22支,子弹110发,已出卖手枪11支及子弹70发,获得人民币1.73万元;陈某1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7次,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9支,子弹110发。杨某0、陈某1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的犯罪活动,致使军用手枪9支、子弹51发流失未能追回。项某2参与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3次,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0支、子弹27发,获得赃款人民币480元。王某3参与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2次,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7支、子弹12发。沈某4参与非法买卖枪支一次,买卖各式军用枪支共3支。王某3、沈某4参与买卖的枪支、弹药均集中由杨某0、王某3带到深圳等地交他人贩卖,尚未卖出,即被缴获。

    被告人林某5于1991年10月通过他人介绍,以人民币2200元向杨某0买得389512号手枪一支、子弹10发。

    破案后,全案共追回手枪13支、子弹59发。

   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0、陈某1买卖枪支、弹药,被告人项某2、王某3、沈某4、林某5买卖枪支,其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》第一条第(4)项的规定,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。上述被告人结伙作案,属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。杨某0、陈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,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从重处罚。项某2、王某3、沈某4、林某5参与共同犯罪,是从犯,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。杨某0、陈某1、项某2所犯罪行特别严重,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王某3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。林某5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三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,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据此,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:被告人杨某0、陈某1犯非法买卖枪支、弹药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被告人项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,判处无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被告人沈某4犯非法买卖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被告人林某5犯非法买卖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......

 

 

 


在线QQ